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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列為化糞池應清理對象,應如何處理?如未清理是否受罰?

    一、依本局104年8月11日北市環二字第10435521700號公告規定,本市未納入公共衛生下水道之公私立學校、機關、國宅、設有公寓管理委員會之6層樓以上之大樓,為列管單位,化糞池污物應每年不定期清除1次(含)以上。

    二、列管單位委託本局核准立案之清除(理)機構清除後,向委託清除(理)機構索取「廢棄物清除許可機構清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清除紀錄表」,再將影本以傳真或郵寄方式向本局水質病媒管制科申報備查(本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傳真:02-27206235)

    三、如未依本局公告規定每年不定期清理化糞池者,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四、本局已公布「社區大廈環境衛生管理手冊」於本局網站上,民眾可至網站瀏覽參考(首頁>線上查詢>宣導,網址:http://www.dep.gov.taipei/ct.asp?xItem=258068908&ctNode=63190&mp=1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