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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執行能源管理法第八條「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用戶有哪些?

    依經濟部103年8月1日公告能源管理法第八條「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之業者計20類:
    (一)觀光旅館: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業者。
    (二)百貨公司:指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之百貨公司業者。
    (三)零售式量販店:指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量販零售之業者。
    (四)超級市場:指從事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分部門零售,及生鮮與組合料理食品為主之業者。
    (五)便利商店:指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或其他相關服務性商品等,為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業者。
    (六)化粧品零售店:指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香水或其他相關商品經營零售之業者。
    (七) 電器零售店:指提供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業者,並包括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器材或其他相關商品之零售通路。
    (八)銀行:依銀行法之規定,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九)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經營證券業務之機構。
    (十)郵局:依郵政法之規定,經營遞送郵件、集郵及其相關商品等業務之機構。
    (十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十二)餐館:指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並提供得於點餐後在現場立即食用、餐食外帶或外送之業者。
    (十三)服飾品零售店:指從事男用、女用、兒童或嬰兒用等各種服飾品零售之業者。
    (十四)美容美髮店:指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美指、剪髮、理髮、燙髮或美髮造型設計之業者。
    (十五)書籍文具零售店:指從事書籍或文具等零售之業者。
    (十六)眼鏡零售店:指從事非處方用眼鏡及其零件等零售之業者。
    (十七)鞋類零售店:指從事皮革、橡膠、塑膠或其他材料製成之鞋類及其配件零售之業者。。
    (十八) 鐘錶零售店:指從事鐘錶及其零件等零售之業者。
    (十九) 一般旅館: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業者
    (二十)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指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或用品零售之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