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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補行上班日有無影響週休二日(休息日、例假日之規定)?

    1. 查勞動部106年3月1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9558號函釋略以:「四、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使勞工有獲得連假之機會,亦不致增加事業單位成本,本部業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即 8 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事業單位如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則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出勤時,原為休息日之 2/18 即為工作日,不生休息日工作應給付加班費問題,原為工作日之 2/27 則為休息日。至 2/19 仍為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因素,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2.依前開函釋說明,事業單位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者,即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周彈性工時)之規定,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例假,且勞工不得連續出勤超過6日,每8週內至少應有16日的例假加休息日,惟事業單位實施8週彈性工時仍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