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市府對民眾檢舉公務員貪瀆不法行為有何獎勵、保護措施?
一、行政院訂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公務員貪瀆不法經法院判 決有罪者,法務部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金額最高可達新臺幣1,000萬元。 二、臺北市政府為貫徹廉能政治,提升施政效能,亦訂有「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 不法案件獎勵要點」,鼓勵民眾勇於檢舉本府公務員貪污瀆職不法並符合罪刑法定科刑比例,查明本府公務員涉犯貪污瀆職或不法犯罪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給與5 萬元獎金;經檢察官起訴時,可給每案10萬元獎金,後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可先 依給獎標準發給獎金二分之一,並視法院判決刑度發給其餘獎金,給獎金額最高可達200 萬元。若民眾係檢舉採購廠商涉犯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時,可給每案3萬元獎 金,判決確定後再給與每案2萬元;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則給與5,000元獎金 。 三、民眾所檢舉案件如同時符合「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臺北市政府檢舉貪 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均可分別向法務部及臺北市政府申請領取獎金。受 理檢舉之政風單位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檢舉書、筆錄或其他相關資 料,均嚴加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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