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二、倘有相關問題請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或6426。
一、法令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
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
明同意。
二、倘有相關問題請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或6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