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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免稅申請

    一、法令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

    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

    明同意。

    二、倘有相關問題請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或6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