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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職安法將機械設備管制範圍擴大,對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都課予義務?

    為更有效保障勞工安全,因此職安法改採源頭管理,對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都課予義務。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皆要確保其構造、性能及防護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以消除不安全器械造成的危害,另本項規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職安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4條)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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