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依據本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創業費用之補助: 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及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中小企業(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或外國公司。 創業計畫應具創新、創意或加值潛力。 創業計畫未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 申請期限 應於新投資創立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 申請補助經費 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申請補助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