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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臺北市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設置地點應符合哪些規定?

    1.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築、消防法令之規定。

    2.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電子遊戲場業得於第2種、第3種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第4種商業區允許使用。

    3.依「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1)營業場所應設於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之營業場所內,其所在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全棟營業樓地板面積應達1萬平方公尺以上;電子遊戲場業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應達1千平方公尺以上。
    (2)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50公尺以上。
    (3)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30公尺以上之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1,000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