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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請防空避難處所?

    1.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規定,另按同規則同編第142條第6款規定「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到200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200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另依91年3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04132號函說明2:「......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領有使用執照之防空避難設備,得否申請作為臨時使用、營業使用乙節,應依本條例第16條第2項,不得供營業使用規定辦理;至其公寓大廈防空避難設備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業經核准臨時使用、營業使用有案,申請變更使用者,除依內政部86年4月17日台內營字第8672620號函釋規定,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現已改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其營業項目在同一類組範圍內變更或作較輕度營業使用,得免辦理變更並免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同意外,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3.另建築物防空避難室超出法定應附建面積之部分,尚可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建築法及相關法規,委託本市開業建築師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經核准後方能作其他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