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解散應備證件:
1、合作社申請解散函件。
2、社員(社員代表)大會紀錄。
3、清算人就任報告書。
4、清算登記報告表(存根)。
5、清算終了報告書。
6、截角圖記印模。
7、成立登記證正本。
合作社解散申請流程:
1、召開社員(或代表)大會,並依合作社法第55條規定應有全體社員(或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散。
2、選任清算人(由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選出)。
3、合作社決議解散,應於1個月內檢附社員(或代表)大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並同時分別通知各債權人及公告合作社解散清算中。
4、清算人應於就任15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社會局備查。
5、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20日內,備文檢附清算登記報告表(存根)、清算終了報告書、截角圖模印鑑紙、成立登記證正本各1份報送社會局辦理清算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