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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樣的狀況需要向勞動局報勞資會議?

    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開立勞資會議之目的在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勞資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惟勞資會議係由勞資雙方選派代表組成,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在勞資雙方代表(資方是指派,勞方是選舉產生)依法選派完成後,15日內將此名單報請勞動局備查;日後勞資代表有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應在15日內備妥名單報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