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2.受補助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影本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4.事業型態為公司者,應檢附公司組織章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監)事、股東名冊影本。
5.事業型態為合夥者,應檢附合夥契約(並應載明受補助人出資金額)影本。
6.經辦理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書、最近一期租金繳交證明及營業使用範圍圖影本。
7. 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或土地非受補助人或其配偶或雙方一親等之直系血親所有切結書。
8.規定之其他文件。第一次租金補助以外之補助申請,應檢附前項第六款及第八款文件。
請領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款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上述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與第八款文件。
2.自創業設立登記日前三個月起至辦理請款當月止所購置設施及設備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
但買受人應以受補助人或其事業為限。
3.所購設施及設備之相片。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10、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