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慢車是否得牽引其他車輛併行?慢車裝載有無相關規定?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27條:「慢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爰前揭規定慢車不得牽引於其他車輛上併行。

    二、另依同規則第122條第1項:「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1、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但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依規定附載一名幼童者,不在此限。

    2、自行車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3、其他慢車載客不得超過二人。

    4、其他慢車載重不得超過五百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長度不得伸出車後二公尺。並不得附載乘客。

    5、手拉(推)貨車載重不得超過一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五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連同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6、獸力行駛車輛載重不得超過二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五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7、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之貨物,應予嚴密封固或適當裝置。

    8、裝載禽獸不得重疊或倒置。

    9、裝載貨物應捆紮結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