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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簽訂「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前產生之「押瓶費」退費問題,該如何解決?

    一、依行政院核定內政部及經濟部訂定之「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瓦斯業者如有收取容器保證金(鋼瓶押金),應同時提供消費者收據;容器檢驗費由瓦斯業者負擔,不得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瓦斯業者回收之容器內如有殘餘氣量時,應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氣價,提供消費者更完善之保障,減少消費糾紛發生,俾使瓦斯業者與消費者雙方之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有關「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範事項,可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網址(https://www.119.gov.taipei/)「下載專區」>「下載專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及爆竹煙火資訊」>「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查詢。
    二、依消保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本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本府消防局(02-27297668轉分機6156)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