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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習班】補習班遷址

    一、依據「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補習班申請遷址應檢附(1)變更申請書。(2)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3)變更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並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4)班舍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班,得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辦理。(5)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6)原立案證書。(7)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等資料,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二、相關規定及表件資料可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網站之「補習班申請遷址」查詢下載(網址路徑:首頁/科室業務/終身教育科/補習教育股/補習班/補習班管理、變更業務應備文件一覽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