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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未取得溫泉開發許可或溫泉水權者,是否仍需繳納溫泉取用費?

    依經濟部94年12月19日經水字第09404610210號令:「凡取用溫泉供自己或他人使用者,均屬溫泉取用費徵收對象,不以合法之溫泉取用事業為限」。所以不論是否合法的溫泉取供事業、個人或是尚未合法知業者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均需繳交溫泉取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