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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戴安全帽相關法律規定為何?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
    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0條規定,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600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