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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文補助之評審與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通過初審者將公告於本局網站藝文補助專區,未通過者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複審依類型予以分組,由本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各類型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常態申請之補助對象以本市市民或在本市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且舉辦地點在本市或以本市為主題之計畫為優先。

    (三)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五)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2.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 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六)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