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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申請資格與給付標準?


    1.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必須完成失業認定後),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就業,並再度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即可申請。<請留意: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不計入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2.按照申請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發給。(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準用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不包括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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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該津貼係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故倘仍有該津貼相關問題,請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 轉就業保險給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