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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內容

    (一)一般身分之身心障礙者:

    1、列冊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7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補助5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25%。


    (二)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或成年及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 (**適用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1、列冊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8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補助7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60%。

    5、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者補助50%。

    6、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者補助40%。


    (三)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適用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1、列冊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8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補助7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60%。

    5、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者補助50%。

    6、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者補助40%。


    (四)惟50歲以上未滿65歲實際進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者,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二)50歲以上未滿65歲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接受服務者,準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以本局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等相關規定核予補助。


    (五)60歲以上臺北市身障者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接受住宿式照顧服務,適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六十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接受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試辦計畫等相關規定核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