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了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得擬定溫泉區管理計畫,並會商有關機關,在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週邊勘定範圍,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劃設範圍。 二、臺北市目前有四個溫泉區,包括新北投溫泉區、行義路溫泉區、陽明山國家公園之中山樓溫泉區、馬槽溫泉區等四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