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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當日可否視為休假日而不給付工資?可否以此為由扣發全勤獎金?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於98年6月19日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該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但也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建議雇主仍應本應照顧勞工之意旨,宜不扣發工資,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