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有那些事項必須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及其流程為何?
一、變更董事(包括任期屆滿或任期中補選聘) 二、變更財產總額 三、變更會址 召開董事會議 向本局申請驗印 向地方法院申請變更 法院發給變更後法人登記證書 四、修正捐助章程 召開董事會議 向本局申請驗印 向地方法院聲請民事裁定後,再申請變更登記 法院發給裁定書及變更後法人登記證書 以上資訊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及6426,倘非本局所轄基金會請逕洽主管機關,倘為法院登記相關業務請逕洽轄管地方法院。召開董事會議 向本局申請驗印 倘董事任期屆滿,改選後皆應辦理變更登記;任期中董事、董事長改選聘者,請附原董事(長)之辭任書。 向地方法院申請變更 基金會須赴法院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函及驗印文件 法院發給變更後法人登記證書 影印二份函送本局 召開董事會議 依一般董事會議辦理 向本局申請驗印 向地方法院申請變更 基金會須赴法院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函及驗印文件 法院發給變更後法人登記證書 影印二份函送本局 基金會須赴法院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函及驗印文件 影印二份函送本局 15日內基金會須赴法院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函及驗印文件 15日內影印二份函送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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