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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地點可以施放爆竹煙火?

    1、施放爆竹煙火應選擇空曠地區、人潮少及風向佳之地點,不可於漁船加油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及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處理(販賣)、高速公路、大眾捷運系統及高架道路路權範圍內、古蹟、醫院、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及其基地內施放。

    2、購買爆竹煙火時需選購附有認可標示之產品,並依產品所標示之施放方式選擇適當施放地點,於施放前時應注意周邊人、車、建築物安全。
    3、施放爆竹煙火尚涉噪音管制(施放時段)、場地許可(如市區公園及河濱公園禁止施放)及道路申請(交通安全)等問題,綜上規範倘有任何疑義,可洽本府環保局、工務局及警察局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