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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要點相關內容Q&A

    一、本市針對家庭暴力被害人有「臺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第4條第1項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者)」及「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兩大項補助,相關資訊分述如下:

    (一)臺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第4條第1項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者)

    1.補助項目: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2.補助資格:

    (1)設籍臺北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八三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新移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

    (2)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3.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受理申請日期,依申請表件交郵當日郵戳或本局收文戳認定之。

    (1)緊急生活扶助:應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若112年4月20日遭受家庭暴力之對待,須於112年10月20日前提出申請)。

    (2)延長緊急生活扶助:應於緊急生活扶助補助期滿前,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

    (3)兒童托育津貼:應於兒童實際就托於托育機構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4)法律訴訟補助:應於提起訴訟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

    1.補助項目:驗傷醫療費用、心理復健費用、安置住宿費用、房屋租金及必要生活費用。倘無主責社工服務者,必要時將另案派員訪視評估,並需由本市家防中心審核後認定。

    2.補助資格:

    (1)設籍臺北市之市民。

    (2)合法居留且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或同居關係之無戶籍人士、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3.各項補助申請期限:

    (1)驗傷醫療費用:每次家庭暴力事件3個月內提出(若112年4月20日遭受家庭暴力之對待,須於112年7月20日前提出申請)。

    (2)心理復健費用:於就診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3)安置住宿費用:經家防中心認定需立即安置住宿。

    (4)房屋租金及必要生活費用:應於家庭暴力事實發生後2年內提出,另房租租金應自租屋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二、可以同時申請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和特殊境遇(第4條第1項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者)家庭扶助嗎?如果不行,應該如何選擇?

    (一)申請人可先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文件申請認定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若經審核通過則得依申請人家庭狀況獲得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二)若未能通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緊急生活扶助補助項目,可再行提出申請本補助之房屋租金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項目。

    三、本補助是否可以與其他法規規定之補助項目重覆申請?本補助之各項補助項目,在同一期間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補助,例如:

    (一)申請人已於同一月份領有如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婦女收容安置補助…等(屬收容安置補助費用性質者),則不得在該月份同時請領本補助之安置住宿費用。

    (二)申請人已於同一月份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急難救助、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等(屬生活補助費用性質者),則不得在該月份同時請領本補助之房屋租金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