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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開立發票後之繳交水費方式是否不同?統一發票要如何取得?

    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推動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實施方案,本處產製帳單年月抬頭為105年1月起之繳費通知單,會印製載具類別編號(含條碼)及載具號碼(含條碼),並於收款時或代收單位交付代收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電子發票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民眾無須改變現階段繳費習慣,繳款後只要妥善保存印有載具號碼之繳費憑證即可。本處會於次一期繳費通知單或當期已繳費憑證,載明前一期或當期所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用戶亦可自行上本處網站電子發票平台查詢發票資訊。營業人用戶得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登入/營業人/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發票查詢/列印/下載 ) 下載電子發票檔案,作為記帳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研擬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Q&A,如附檔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