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系統內旅客禁止飲食規定與範圍為何?是否有相關取締或宣導措施?
1.依現行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規定,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不得飲食,違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2.禁止飲食區範圍係以各車站閘門前之黃色標線為界,黃色標線以內為禁止飲食區,旅客進入本區內一律禁止飲食(包含喝白開水、礦泉水),惟如因疾病、 身體不適等特殊狀況,需喝水、吃糖、吃藥時,可洽服務人員予以協助;黃色標線區以外,旅客則可自由飲食,惟不得任意拋棄垃圾。 3.本公司為落實捷運系統內禁止飲食規定,除持續透過站車內廣播系統、月臺旅客資訊顯示器、標誌及電子圖卡等媒介加強宣導,車站人員亦會加強稽查取締旅客違規飲食行為,以提供旅客一個乾淨舒適之搭乘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