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捷運系統內旅客禁止飲食規定與範圍為何?是否有相關取締或宣導措施?

    1.依現行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規定,旅客於捷運禁止飲食區內吃東西、喝飲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2.禁止飲食區範圍係以各車站閘門前之黃色標線為界,黃色標線以內為禁止飲食區,旅客進入本區內一律禁止飲食;黃色標線區以外,旅客則可自由飲食,惟不得任意拋棄垃圾。
    3.本公司為落實捷運系統內禁止飲食規定,已責成取締人員及協請捷運警察於捷運車站及列車上,加強稽查取締旅客違規飲食行為,以提供一個乾淨舒適之搭乘環境;另為提醒旅客遵守禁食規定,避免受罰,現行持續透過站車內廣播系統、月臺旅客資訊顯示器、標誌及海報等宣導媒介,傳達捷運系統內禁止飲食規定,以利乘車旅客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