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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機車牌照稅可否分期繳納?

    一、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上開經濟弱勢者係納稅義務人為低收入戶者)

     

    二、稅款如未能依限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可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規定,向執行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