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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鑑定申請流程相關資訊

    設籍於臺北市市民可向臺北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填寫「臺北市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由區公所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若不方便親自至區公所辦理申請,可郵寄申請,請逕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1. 初次鑑定:

    (1) 領表地點:臺北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填具申請表後辦理領表程序。

    (2) 所需文件: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含正反面影印本),如申請人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檢附戶口名簿。

    ★申請人印章。

    ★申請人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如申請人無法親自前往公所社會課需委託他人辦理領表相關手續,請檢附以上文件及受託者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2. 重新鑑定: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形改變時,依鑑定醫師之指定重新鑑定日期,申請重新鑑定,或是自行申請重新鑑定。

    (1) 領表地點:臺北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填具申請表後辦理領表程序。

    (2) 所需文件: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含正反面影印本),如申請人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檢附戶口名簿。

    ★申請人印章。

    ★申請人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如申請人無法親自前往公所社會課需委託他人辦理領表相關手續,請檢附以上文件及受託者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未至重新鑑定期限而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需檢附3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

    3. 到宅鑑定: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者、或有其他肢體行動特殊困難者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

    (1) 辦理地點: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由申請人親屬或是受託人填具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申請書。

    (2) 所需文件: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含正反面影印本),如申請人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檢附戶口名簿。

    ★申請人印章。

    ★申請人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若無法取得診斷證明書者,請里長開具證明(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里長證明),惟如鑑定醫師對該鑑定之適法性有爭議或對該鑑定結果有疑義時,衛生局得再要求申請人檢具最後一次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