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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息日加班工時總量控管所指為何?休息日之工作時間要不要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

    1.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必須全數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一個月延長工時總數不得超過46小時;107年3月1日後,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一個月延長工時總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但若休息日工作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其出勤時數不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例:當月平日加班已有36小時,休息日出勤最多只能為10小時。(休息日出勤10小時,連同原已加班之36小時,合計為46小時,始符合一個月46小時上限之規定。)
     
    2.例假與休息日並未限定只能排在週六及週日,其日期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前提下由勞雇雙方協議之。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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