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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是否可請安胎假?

    1.勞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2.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二、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