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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簽訂一定期滿服務合約,如必須提前解約離職,勞工是否應依約賠償,雇主是否可逕自扣發工資等疑義?

    一、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二、至於所服務之事業單位,未依約給付年終獎金及工資,若有勞動基準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情事者,請檢具事實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