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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1.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
    2.舉例而言:早餐店打工族,時薪168元,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3.計算方式:
    休息日工作3小時,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728元(計算方式:168x1又1/3x2+168x1又2/3x1=728)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