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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息日第9至第12小時加班費計算方式?

    [107年3月1日起]

    1.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2.以勞工月薪36,000元,推算每日工資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為例:

    (1)休息日工作1小時,應另再加給2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200),當月工資合計36,200元。)

    (2)休息日工作6小時,應另再加給1,4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4=1,400)當月工資合計37,400元。)

    (3)休息日工作10小時,應另再加給2,7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6+150x2又2/3x2=2,700)當月工資合計38,700元。)"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