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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舍整修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10章規定,本市農業區及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作為第50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農業倉庫及農舍),其申請使用組別之規定其相關限制條件,請逕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www.udd.taipei.gov.tw/):依「業務法令→土地使用分區法令」途徑參閱。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3條及第3條之1,申請人應為農民,除應檢具: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揭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3.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以查察申請人是否為無自用農舍者外,另應檢附1.申請人資格經農業單位審查通過文件。2.農業用地證明。3.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4.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三、至農舍整修則應視實際建築行為(新、增、修、改建)委請本市開業建築師,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檢討。相關辦理文件及程序,得逕至本處網站(http://www.dba.tcg.gov.tw/):依「檔案下載→申請書下載→01.建照科→建造執照申請書表範例及常用說明書範例」路徑參閱,或電洽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372本處建照科服務櫃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