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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習班】補習班退費規定?目前是否有修正規定?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業經臺北市政府108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8)法府綜字第1086015055號令修正發布實施,有關補習班退費規定第9條修正如後,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計算方式以雙方約定費用為準)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結束後,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四、學生於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五、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倘有相關問題請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5、6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