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新制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申請資格如下:1.設籍臺北市。2.領有臺北市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達183日。3.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其它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相同性質(輔助器具)之補助者。4.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5.補助內容:詳見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及其他相關規定。(可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dosw.gov.taipei下載)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新制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申請資格如下:
1.設籍臺北市。
2.領有臺北市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達183日。
3.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其它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相同性質(輔助器具)之補助者。
4.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5.補助內容:詳見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及其他相關規定。(可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dosw.gov.taipei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