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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習班】外籍人士可否設立補習班?如何辦理?

    1.依照「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4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前項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但班主任應由中華民國國民擔任。

    2.補習班應擬具籌設申請書(設班計畫書)、班舍位置圖、教學科目表、教學課程進度表、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件影本(外籍人士請附外僑居留證影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班舍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班舍平面圖、組織規程及學則、共同設立人名冊、設立人印鑑證明等資料,向教育局申請補習班籌設;補習班經核准籌設後,應由設立人或設立代表人於六個月內檢具立案。

    3.短期補習班經本局核准立案後,如要聘僱外籍教師,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章「外國人之聘僱及管理」相關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語文教師,經該會審查通過始可聘僱外國人於班內擔任語文教師。連絡電話: (02)27256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