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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文補助之申請資格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非本市市民或團體、持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計畫,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永久居留證。

    (四)「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國外交流單位所邀請之對象。

    (五)「營運扶植」項目申請者限於本市立案且滿一年之團體。

    (六)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