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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如車輛報廢、過戶移轉、身障者死亡、申請人戶籍遷出本市、重新鑑定無通過行動不便認定..等),停車證是否需繳回?

    1、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時,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繳還原發證機關註銷;未繳還者由原發證機關逕行註銷。

    2、停車證繳回方式:於停車證註明繳回原因後,可採臨櫃或郵寄至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