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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執行能源管理法第八條「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查核程序為何?

    (一)查核人員進入查核對象所在之場所進行查核時,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如設有門禁管制出入之場所,應配合辦理換證事宜。
    (二)查核人員先確認是否為指定能源用戶,若不是指定能源用戶,則停止本查核程序。
    (三)執行查核時,應請查核對象負責人或管理人到場,協助填寫查核紀錄表,並確實紀錄負責人或行為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
    (四)量測室內冷氣平均溫度前,應先量測外氣溫度,如外氣溫度低於26℃或相對濕度高於85%時,則當日室內冷氣平均溫度之量測值僅作參考。
    (五)查核對象有違反相關規定之行為時,應拍照或錄影舉證,並於查核紀錄表中載明違反事實,由查核對象負責人或管理人於查核紀錄表簽名確認(正楷簽名),如負責人或在場人員拒絕簽名,應於查核紀錄表中敘明,俾進行後續行政作業。
    (六)查核對象無違反相關規定之行為,經查核人員確認後,由查核對象負責人或管理人簽具查核紀錄表(正楷簽名)後,即完成本項查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