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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友(含技工、駕駛)加班後如未支領加班費之補休規定為何?

    1.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2-1條)
    2.該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期限逾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2條)
    (權責機關本府勞動局及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