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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士事務所遷移至其他縣市,是否需先向原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撤銷?

    地政士申請登記後,如事務所遷移於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管轄以外之區域時,僅須檢附申請書、原開業執照及開業登記所需文件,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記即可。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於辦竣地政士之開業登記後,另函通知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該地政士開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