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遺失物經公告招領期滿,無失主前來認領,拾得人之權益及遺失物後續處理方式?
1.民眾拾獲的遺失物如為金融卡、信用卡或記名電子票證等專屬個人行使權利物件,本公司會轉交由製發公司統一處理。 2.拾得人只要依法取得所有權,本公司會發簡訊或電話通知拾得人,拾得人可自通知日起3個月內至遺失物中心領取,拾得人亦可上本公司網站(「首頁>乘車指南>旅客服務>遺失物服務」)查詢。 3.物品如為車輛、房屋鑰匙、遙控器、隨身碟等個人專屬物品或有失主個人資料,本公司無法提供領取,後續將採銷毀方式處理。 4.逾保管期滿、無人認領之遺失物,本公司後續即參照「臺北巿政府各機關學校處理歸屬臺北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規定,如涉及個人隱私等,以銷毀方式辦理;另雨傘提供車站作為愛心傘供有需求民眾使用,一般物品類則捐贈區里辦公室做公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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