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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僑民服役:「歸僑役男服役有無特別規定?與國內一般身分役男有何不同?」

    服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故歸國僑民亦無法以其身分特殊為由而免除其義務,惟政府為考量僑民返國後,在生活環境、工作、語言及習俗等方面,需經一段時間調適,故特別訂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做為對歸僑役男辦理徵集服役之依據,依現行規定於返國居住時間屆滿1年時,即須接受兵役徵兵處理。 至於屆滿1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連續居住滿1年。
     (二)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4個月達3次者為準。
     (三)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逾183日為準。
     換言之,其與國內一般身分役男相同,均負有服兵役之義務,只是在徵兵處理條件成就的時間上不同而已。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蕭雅綺,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