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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送小孩上學、生病就醫、內急等情形致違規停車,可否撤銷舉發?

    按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13條固有明文,惟該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要件,尚須透過司法調查程序予以釐清,因此民眾違規停車情形倘有符合上開要件情形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規定,逕向車籍所在地裁決監理機關洽辦先行開立裁決書或於收到裁決書翌日起30日內,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逕自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當尊重司法最終裁決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