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臺北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 」第3點規定,申請學生本人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2.共同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意旨: 申請學生本人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戶籍皆設籍臺北市一年以上,無須為同一戶籍。
1.依「臺北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 」第3點規定,申請學生本人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2.共同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意旨: 申請學生本人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戶籍皆設籍臺北市一年以上,無須為同一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