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補發1070317新聞稿)大巨蛋如欲做演唱會使用,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檢討或依法送性能審查排除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 聯絡人:洪德豪主任秘書
    • 聯絡資訊:1999轉8351

    近日有關平面媒體報導大巨蛋因違反建築技術規則、未來恐無法開演唱會一案,由於大巨蛋申請用途為體育館(場),並未包含演唱會及演藝堂用途,如日後有演唱會使用之需求,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檢討或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性能審查排除。 
    都發局表示,按照遠雄送本府核可之投資執行計畫書內容,體育活動佔59.1%,意即未來將有40.9%作為其他活動如集會、演唱會等之使用;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規定,作為該等用途使用其地下層觀眾席應位於地面下7公尺以內,本案體育館棟觀眾席主層位於基地地面以下10.5公尺,不符合第127條規定。
    另依遠雄公司所提送之性能審查報告書,部分設置於下沉式廣場的樓梯標示為供球場觀眾席、旅辦棟、商場棟自地下2層、地下1層往避難層逃生使用,但該等樓梯並非戶外安全梯且並未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區劃,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規定安全梯構造不符。
    都發局表示,有關地下層觀眾席及安全梯構造不符法令規定疑義,都發局於過去兩年半參與台建中心審議過程中,均以相關公文及會議紀錄多次通知遠雄公司。都發局並於今(107)年3月6日邀集遠雄公司、營建署及台灣建築中心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等相關單位開會討論,於該會議中,台建中心代表亦明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127條,依內政部防火性能設計審查要點第4點並未授權台建中心作性能審查」,故都發局於會議過程中仍一再提醒遠雄公司,應將演唱會使用之用途納入申請,並進行防火避難相關審查及法令檢討,另就安全梯構造的疑義,都發局也已明確函復遠雄公司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規定檢討修正。
    都發局呼籲遠雄公司,如大巨蛋日後欲作為演唱會使用,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檢討,並確實要求安全梯之構造應改善至符合法令要求,或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性能設計審查排除。都發局未來也將依照法令審查,以維護本市建築物之公共安全並為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把關。
    聯 絡 人:正工程司洪崇嚴
    聯絡電話:1999轉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