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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新冠肺炎影響 臺北市建照增加建築期限2年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 聯絡人:洪副總工程司德豪
    • 聯絡資訊:1999轉8353

    受新冠肺炎疫情波及,營造業勞力及原物料嚴重短缺,影響建築工程正常施工進度,為舒緩目前建築業困境,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凡領得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仍有效者,均可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且無須另行申請。
        都發局表示,臺北市政府考量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基層勞力短缺及建材供給困難,為降低缺工缺料對建築業及營造業衝擊,北市府依建築法第53條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今日發布「本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自發布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含本日)期間仍屬有效者,其建築期限增加2年,無須另行申請。但100年5月9日至105年9月30日期間領得者,僅能增加 1 年」之紓困方案希望藉此舒緩營建業受到衝擊,協助業者度過困難。
        建管處並提醒「申報開工」仍應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3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