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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錢櫃火警事件,北市府絕對尊重司法最終調查結果,北市府係為確保受害者權益,絕無媒體所言欲求自身免責之說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王志仁
    • 聯絡資訊:1999轉4546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今(18)日發布新聞稿澄清,有媒體報導指出「北市府以法務局為代表,針對錢櫃火警事件協助受害者召開調解會議,係意圖撮合當事人雙方儘快和解,以求自身免責」一事,顯已誤解消費爭議申訴調解機制及刑事究責之意涵,故特發稿澄清如下:

      有關針對此次錢櫃事件,為協助受害者瞭解其法定救濟管道,法務局於近日整理「各類求償管道內容說明及差異比較表」供事件受害者參考,於表中所載和解、調解程序較為便捷迅速,民事訴訟程序需耗時較久一節,並無帶有任何主觀評價,而乃制度設計本質使然。民事訴訟程序嚴謹,但相對而言較為冗長,故為保障民眾程序選擇權,爰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設立,供民眾評估其欲尋求之救濟管道,以謀取最大利益。以消費爭議申訴調解機制為例,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一,透過受害消費者申請,協助與業者協商,以期能在短時間內解決爭議並獲得應有賠償。

      法務局進一步表示,受害消費者於調解會議中,可針對損害提出其認為合理之賠償金額與錢櫃公司洽談,若雙方對於賠償方案皆有共識,則調解成立,調解書送法院核定後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可據以強制執行;反之,若任一方不同意他方所提賠償方案,調解委員亦無權強迫他方接受,即使調解不成立,亦不影響受害消費者後續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管道向錢櫃公司求償之權利。

      法務局長袁秀慧指出,錢櫃火警事件已在刑事偵查中,受害者縱使自錢櫃公司處取得應有之賠償,不致影響檢方已進行有關非告訴乃論之刑事追訴,事件關係人應負之責任最終亦無從迴避;若調查結果顯示北市府亦有責任,北市府絕對尊重並將依法負責。最後再次強調,法務局係為協助受害者瞭解其法定救濟管道,客觀分析各類管道內容及差異予受害者知悉,以利評估個案情形,選擇最佳管道向錢櫃公司求償。是北市府絕無媒體所稱「針對錢櫃火警事件協助受害者召開調解會議,係意圖撮合當事人雙方儘快和解,以求自身免責」一事。